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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池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办法

稿件来源:盐池县纪委监委网站    发布时间: 2021-03-04 10:29:31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工作,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监督,参照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规定,结合委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。

 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请休假事项包括:年休假、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和护理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陪护假、育儿假等国家、自治区规定的请休假事宜。

  本规定所指外出,是指干部职工因私前往县域外的情形。

  第四条 干部职工请休假或外出,须填写休假(外出)审批表(报备表)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应提前3天请假,科级干部按程序向县委组织履行报批手续,并向办公室报备。一般干部向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。

  第五条 请休假及外出实行事前请假、事后销假、分级负责、严格管理的原则。如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外出返回时间、改变行程、超原定假期的,按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报批后执行,在返回工作岗位3日内补办手续。科级干部返回工作岗位当前向县委组织部销假。

  第六条 报批程序:

  (一)委机关负责同志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请假或在节假日期间离宁的,报县委书记审批同意后,向市委、市委组织部备案,外出返回后,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,并告知县委办公室;

  (二)副书记(副主任)、常委(委员)请休假,在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外出,经委机关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,向县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,并告知委机关办公室;

  (三)委机关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,区内1天的,由委机关负责同志审批;区内1天以上或到区外的,由委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字,报县委组织部备案;

  (四)委机关其他干部请休假,区内3天的,由委机关负责同志审批;区内3天以上或到区外的,经委机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,按归口管理分别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备案。

  若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,执行县委、县政府特殊时期的请销假制度。

  第七条 外出及请休假要求:

  (一)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市县有关规定,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坚决执行纪检监察干部“十项禁令”,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。

  (二)必须保持通讯畅通。如有重大工作任务需要,应按通知要求中止假期,及时返回。

  (三)外出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,如遇特殊重大事项及时向办公室报告。

  第八条 请休假规定:

  (一)年休假。按照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4号),《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》(宁人社发〔2011〕315号)规定,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满2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15天。年休假可以集中1个月内安排,须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,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。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以及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  机关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①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;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④工作满20年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,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
  (二)事假。事假应从严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。干部职工请事假,应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8〕3号)规定,扣除响应的工资。

  (三)病假。一般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,3天以上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。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《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〔1981〕52号)执行,正常享受机关各项生活福利。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。

  (四)婚假。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干部职工登记结婚可享受3天假期。

  (五)产假和护理假。根据《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(2016年8月自治区政府第85号令),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(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,自治区增加产假60天),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;难产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;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,除给42天产假外,可酌情给予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。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。

 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(婴儿1周岁内)的,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。对距离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,经本人提出,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,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。

  (六)丧假。根据〔1980〕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,干部职工配偶、父母(岳父母、公婆)、子女死亡,可请丧假,假期为3天。

  (七)探亲假。根据国务院《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等,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,与父母和配偶不住在一地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(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)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。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,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,每次20天;探望配偶,每1年享受探亲假1次,每次30天。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,每1年给假1次,每次20天;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每2年给假1次,每次45天;如父母去世,探望兄弟姐妹,每4年给假1次,每次20天。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。

  (八)陪护假。根据《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》,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,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,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,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。

  (九)育儿假。根据《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,育有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。

  第九条 对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离岗,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,或已履行报批手续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,视为旷工。根据《公务员法》相关规定,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予以辞退。

  对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、未妥善安排交接贻误工作、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等行为,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

 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请休假和外出的备案管理工作。委机关各室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严格审核、严格管理。

  第十一条 出国(境)的严格按照国家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。自治区、盐池县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假期如有其他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十二条 巡察办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参照本办法自行审批。

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附件:

  1.盐池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(外出)审批表

  2.盐池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请休假(外出)审批表

  3.盐池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请假报备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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